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青海民族大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学校代码: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综合性民族院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青海民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青海民族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招生计划。报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青海民族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青海民族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青海民族大学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和体育单招分类录取考生。
2019年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