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报考我校的考生;
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省内未设报考点和外省招生单位的考生;
③省内未设报考点的和省外招生单位的管理类联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审计硕士)的考生。
④作为社会报考点,接受武汉及孝感、咸宁报考省外招生单位的考生以及报考武汉、孝感、咸宁地区未设报考点的招生单位的考生报名。
应届生考生现场确认时提供学生证。本省户口往届考生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省户口往届生在工作所在地报名和长期在本省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外省籍往届考生报名,须提供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工作所在地社保局开具的本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因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而造成报名点不予现场确认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此条件仅针对上述第③、④类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