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试当天中午,学校供应午餐。有需要的考生可于12 月21 日来校熟悉考场时,至学校“校园生活服务平台”(邯郸校区第四教学楼南侧红色平房)凭准考证购买餐券。也可于考试当天11:00-12:30 在邯郸校区旦苑餐厅一楼(光华楼东侧)、邯郸校区教工餐厅一楼(第六教学楼南侧)、江湾校区食堂一楼的指定地点凭准考证购买餐券,每张餐券10 元,仅支持现金购买。
2、送考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因校园周边停车位有限,请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来校参加考试。
3、考试当天中午,学校邯郸校区光华楼东辅楼、旦苑餐厅一至二楼、教工餐厅一楼及江湾校区食堂一至三楼,供考生休息。
附件
1、全国硕士生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
2、考生负面行为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附件1
全国硕士生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
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 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考生负面行为清单
按照教育部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可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直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考1 至3 年的处罚。此外,属于在校生的,由考生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属于在职考生的,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
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生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草稿纸)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9.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10.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11.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12.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含手机)
13.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4. 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5. 传、接物品(含考试文具)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6.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
为
17. 组织团伙作弊
18.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19.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20.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
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2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
2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2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1.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