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务必携带准考证及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需办理相关手续)入场;
2)考生入场须进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电子验证,请考生按规定时间准时达到考场;
3)考生进入考场前须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器进行金属探测,敬请考生尽量不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国家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中,具有在答题卡(纸)上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和“试卷条形码”的不同要求,请考生考试中务必仔细阅读试卷要求。
5)2019年,研究生考试科目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四个科目实施“一题多卷”,即同一考试科目将会采取多种试卷。
6)请有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考生自备一把小刀拆试卷袋,另,我校内车位紧张,请考生尽量不要自驾前来考试。
刑法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有:
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替考要判刑,考生切勿存侥幸;诚信考研谋幸福,不负寒窗苦读情。
预祝各位考生取得理想成绩,南医大欢迎你!
2019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南方医科大学考点考场安排.pdf
《致参加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的一封信》和《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教育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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