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报考条件,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身体健康,无色盲者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 美术类专业,我院认可各省(市)美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我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执行,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高的考生。
2.对于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4.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省级艺术统考本科合格证(其中山东省、吉林省、新疆三个省份的考生须取得我校颁发的《舞蹈表演专业测试合格证》);报考艺术类本科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需要本科院校相同专业合格证,且考生取得的合格证专业名称必须与所报考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报考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省级艺术统考专科合格证或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测试合格证。
5.空中乘务专业计划列在普通文理类,按照普通文理类投档录取,其中山东省的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我校颁发的《空中乘务专业测试合格证》)。
6.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投档,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者,非美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7.考生如对专业分配有疑问,由我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本科:22000元/年;专科:9800-12800元/年;住宿费:1000-3800元/年。
第十九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学生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教育部认可的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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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来源于:2019年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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