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美术类考生在本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者,可填报我校美术类本、专科(高职)专业志愿。
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批本科、专科专业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按综合分投档。综合分折算办法分别为: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折算形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学校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录取。
外省美术类本科、专科专业严格执行所在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和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第十三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校网站查询等。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自2016年起我校实行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详情参见《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此收费管理办法折算后的年学费标准为:艺术本科专业18800-21800元,艺术专科专业:9900-11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1200元-2800元/年。
第十五条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救助等有关情况。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约为40%。
2、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83150103,83150104,86728972,86729038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网 址:http://zsbgs.***.cn
第二十一条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青岛滨海学院
2019年4月11日
2019年青岛滨海学院艺术类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