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审议意见上报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发布渠道:一是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二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三是学校招生网站;四是学校招生简章;五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六是学校官方微博;七是学校招生就业微信公众号。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规模执行当年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遵循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预留计划实行网上编制、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管理规定,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预留计划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是专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八条 在使用预留计划时,我校招生部门应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的确定:首先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的专业志愿在同一专业组内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同一艺术大类的专业组的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要求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即: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本科课程合作)、环境设计、产品设计:①专业成绩②高考文化课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音乐表演:①专业主项成绩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音乐学:①专业成绩总分(即:综合分)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陶瓷艺术设计:①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
戏剧影视文学:①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河南省艺术考生)
戏剧影视文学:①高考语文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②高考文化成绩③高考语文成绩。(注:此排序规则适用于非河南省艺术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请高考应试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照主管部门审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平顶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及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创新创业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若服义务兵役后继续留任部队的,须向学校提出继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内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到校的,须履行请假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应先缴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凭交款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提交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原则上学历信息注册后不再受理信息变更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以《平顶山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
平顶山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cn/
E-Mail:zhaosheng@***.cn
咨询电话:0375-2657796 2657677 2657797
监督电话:0375-265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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