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被我校对口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中职学校毕业证原件(二年级在校生除外)、身份证原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我校报到入学。无法提供毕业证原件的(二年级在校生除外),视为未达到中职教育阶段毕业条件,将取消其对口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予办理报到手续,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准假且逾期一周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待遇
1. 我校对口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在学费、住宿费、奖
(助)学金、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完全一致。
2.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奖助学政策,以确保每一位学子顺利完成学业。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 元/生.学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 元/生/学年;校长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
国家助学金:4000 元/生(一等)/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2000 元/生/学年。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高额度8000 元/生/学年。
第四条学校按照广西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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