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内公通字【2011】26号)通知精神,区内、外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并不再开具“户籍证明”。
2.凡迁移户口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有特殊情况可于9月30日前)须将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一张及研究生毕业证复印件一张交到保卫处户籍室,逾期不予办理。所有提交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3.户口迁移证必须有“XXX公安厅户籍专用章”和“XXX公安局XXX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相应的“两个骑缝章”;户口迁移证上“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等各项内容应齐全、准确、清晰且不得涂改”;迁移证必须为电子打印,手工填写的一律不予接收,户口迁移地址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或“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号”。联系电话:0471—4392400。
注: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将落户资料交到保卫处后,由专职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在落户期间(大约第二学期六月份之前)不能办理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通行证及出国护照等户籍手续。如在落户期间有需要办理有关户籍手续的学生请谨慎迁户。
2019年内蒙古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户籍关系办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