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复试内容及要求
(1)复试内容包括:外国语言能力、专业基础和专业能力。
(2)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听、说、读等方面的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同时,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考核工作。
(3)复试面试过程须使用专用摄像机和录音设备全程、全覆盖清晰录像和录音。笔试必须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复试涉及的所有考试材料(包含答卷、成绩评定书面记录等)、视频监控资料、影像及录音资料等学院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3年。
(4)各阶段考试应严肃、认真、有序地进行,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第十二条 复试考生以综合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序,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1)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分别为300分和100分,按照各自50%的权重计入综合成绩。
(2)综合成绩为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加权之和,按如下公式计算:
综合成绩(不保留小数位)=(初试总成绩/300)×50+复试总成绩×0.5。
(3)硕博连读考生初试成绩中的专业课成绩以硕士期间成绩的学分绩计入。综合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
综合成绩(不保留小数位)=[(英语成绩+学分绩×2)/300]×50+复试总成绩×0.5。
第十三条 待录取
(1)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分配各学院招生名额。原则上每名导师招生人数不超过2人,招收硕博连读考生占博士生导师当年招生名额。
(3)各学院根据招生指标,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
(4)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第十四条 待录取考生需通过教育部研究生录取检查,终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公布并向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复试的复议
考生如对复试成绩持有异议,可在学校公布成绩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复试的监督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复试申诉与举报方式
学校接受考生对复试工作的咨询与监督:
地点:内蒙古工业大学第二办公楼318室
咨询电话:0471-6578901 监督申诉电话:0471-6578961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规定和保密纪律。
第十九条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规定》,凡有近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对本办法具有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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