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校严格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免试入学、加分投档等照顾政策。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公示无异议。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后的录取考生名单,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新生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文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被治安学(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录取的新生,还须携带人民警察证或公安机关、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警务辅助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新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期间,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按时报到注册并复查合格的新生,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其注册高等学历教育学籍。
第十七条 我校高等教育教学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每学年安排集中面授两次,面授时间另定,面授地点为我校花园路校区。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由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其注册高等教育本科学历。
第十九条 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学位专业课考试和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我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治安学专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消防工程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及物价局有关审批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治安学专业2000元/学年,消防工程专业2200元/学年,教材费另外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教材费,第5学期按半学年收取。学费和教材费统一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到我校指定账户,我校统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 我校高等教育招生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我校未开设任何校外点或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有不法机构或个人以我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做出虚假承诺,或违规组织生源、违法收取费用的,请及时向我校举报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025)85878762、83268322(录音电话)
监督举报电子邮箱:jiwei@***.cn
第二十四条 我校高等教育招生联系方式如下:
(一)网址:www.***;
(二)微信公众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三)咨询电话:(025)85285790、;
(四)电子邮箱:@***;
(五)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1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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