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内容如与教育部相关文件有冲突,则以教育部相关文件为准。
(二)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细化学术成果要求及评分规则,经校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考生在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学校及学院报考条件或因个人原因放弃报考者,相关考试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四)考生在报考前须与拟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取得联系,并征得导师的同意。考生报考须征得单位同意,一旦录取,如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不能调档或单位不签协议(定向生)造成的不能录取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本校将在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向考生单位发送调档函,规定时间内档案不能到我校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与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5-8542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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