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计划原则上招收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类别以教育部下达的计划为准。
(二)申请导师(团队)须通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每年使用的专项计划不计入导师当年度其他类别博士生招生总额。
(三)导师使用科研经费招收和培养专项计划博士生,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从科研经费中的人员经费、结余课题经费以及横向课题经费等支出。
(四)专项计划博士生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或因各种原因退出博士生培养的,自毕业之日起或学校学籍处理下文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导师当年已缴纳的基本资助费余额部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五)导师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基本资助费,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或转嫁培养费,否则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六)本方案中所涉及的导师缴纳费用、博士生缴纳学费以及博士生奖助学金发放的年限,均为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培养基本学制年限(4 年)。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方案同时废止。
2019年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有关说明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