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综合考核结果审议确定拟录取名单,连同相关考核表格及材料报研究生院,由学校审定后进行公示,并及时受理考生投诉和申诉。
(2)学校将拟录取名单上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录取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1、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实施。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