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训人员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的条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含人事、劳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猎头、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4、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6、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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