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中英合作办学项目或中芬合作办学项目,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及以上、必测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录取规则详见《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章程》。
第十二条 普通类考生的录取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将考生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按照每个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等级级差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6分、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第十三条 对普通类文、理科进档考生,若等效基准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投档成绩、投档成绩不含附加分、辅助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类考生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两门选测科目、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若仍相同,则选测科目文史类为史政、理科类为物化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十四条 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建筑学、电气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其他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京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工程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工程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传 真:025-861186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 编:211167
电子信箱:zsb@***.cn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9年南京工程学院招生章程仅适用于江苏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