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在省考试院领导下,由我校统一组织录取,录取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考生文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1.加分政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院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10分。
(2)烈士子女可加10分。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时可加3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凡加分考生,须由我校招生领导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我校招生网站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资格条件、合格标准及享受优惠类型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照顾录取。
2.录取原则
(1)总的录取原则:采用文化联考成绩,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同分情况按语、数、外依次排序。
(2)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3.录取流程
我校按照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通过录取系统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省考试院审批后,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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