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月14日前,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的人员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http://kjc.***.cn/XMCX.aspx?CXTYPE=ZXXM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的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要将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汇总表》(附件4),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将下列材料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二)3月1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资格免审人员也一并填入此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
3、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具体如下: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单独合订成册后报送)。
(3)《博导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