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闽教学〔2019〕22号文件公布的试点高职院校对应合作企业在职员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不含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需提供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3.须为与院校招生专业对应合作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且截至2019年7月31日在合作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准),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职应届毕业生在合作企业顶岗实习时间和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需提供实习协议或其它有效实习证明以及劳动合同。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2019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3.已被2019年普通高校录取的考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法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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