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与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相结合,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视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研究任务,向国家资助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时,应一并向省科技厅提交。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年度执行,自省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为本年度执行期。年度执行期之后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执行,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临沂大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