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文件精神,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持续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对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的奖励经费。
第三条 奖励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列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五条奖励对象为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须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六条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上年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核算承担单位奖励金额,牵头单位按5%、参与单位按3%的比例分别核算,分别奖励,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奖励6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牵头单位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第七条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通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奖励对象及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上年度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奖励资金支出预算;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项目实际到账资金和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下达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计划。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发团队进行自选项目研发和绩效奖励。自选研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资金使用按《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奖励高可提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的50%,用于项目研发团队和个人激励,具体分配办法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自选研发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奖励资金绩效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执行,自省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为本年度执行期。年度执行期之后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执行,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国拨经费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第五章附则
2019年临沂大学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