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生作弊等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执行。依据教育部规定,扩招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取消其扩招各科考试成绩,并将作弊处理有关材料报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由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扩招中违规的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36号令)处理。如发生考场管理混乱、有组织作弊等重大违纪舞弊行为,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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