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招生就业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处、就业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凡属考核、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处,下设宣传、考务、录取、纪检监察等工作组,分工负责单独考试招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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