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
(二)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院校根据专升本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从以下三种划线方法中任选一种,但不得对单科成绩另作要求:
(1)按文、理科大类划定公共课分数线,专业课单独划定低控制分数线;
(2)按校划定公共课分数线,专业课单独划定低控制分数线;
(3)分文、理科按专业划定公共课分数线和专业课低控制分数线;体育、艺术专业公共课和专业课单独划线。
(三)录取时,坚持按考生志愿、公共课上线、专业课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工作必须公平、公正。招生院校须对预录新生名单进行公示,录取后的正式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备案,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四)招生院校可视生源状况在本校专业之间调整招生计划,但调整后的划线录取方案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