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为“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本科层次招生录取,招生专业为护理学。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报考我校本科护理学(101101)专业,只限中职就读护理、助产、中医护理专业的毕业生。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按照“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我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文化科目考试,以及由我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的《嘉应学院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嘉应学院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护理学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第二十条 我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本科批次。在本科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报考我校的符合招生专业对应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且中职就读对口专业、职业技能测试考核合格的考生按照5:4:1的比例合生总分[满分450分,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1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总分的10%(证书等级A、B、C、D、E分别折算为45、40、35、30、25分计)],我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考生合成总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合成总分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视具体情况按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校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本校分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护理学专业5800元/生?年;住宿费850元—1300元/生?年。如2019年广东省政府批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以录取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学校现有国家、省、校以及社会团体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此外,还积极协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在校内设有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医学院咨询电话:0753-2202616
医学院传真:0753-2202616
校本部招生办:0753-2186877 2186713(传真)
电子邮箱:zsb@***.cn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zs.***.cn
医学院咨询电话:0753-2202616
医学院传真:0753-2202616
校本部招生办:0753-2186877 2186713(传真)
电子邮箱:zsb@***.cn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zs.***.cn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联系人:曾老师
监督电话:0753-2186885
电子邮箱:jcc@***.cn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联系人:曾老师
监督电话:0753-2186885
电子邮箱:jcc@***.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嘉应学院于2019年1月1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嘉应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嘉应学院授权嘉应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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