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校、中学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和《江西省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实施方案》(赣招委字〔2019〕8号)等纪律要求,进一步加强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的管理,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
要切实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赣招委字〔2017〕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任何高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发放预录通知书,不得提前收费预定生源,不得与学生签订协议或作出其它违反招生规定的许诺等。各高校在招生过程中严禁恶性抢夺生源,严禁相互诋毁。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方式进行欺诈招生,严禁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不得利诱学生“先上车后买票”。严禁高校招生工作人员、中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代替或干预考生本人填报志愿。高校招生机构或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赣招委字〔2015〕6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公示工作。
对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答案来源于:2019年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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