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高招生考生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满分100分,高中学考10门科目成绩中取高的8门折算,换算方式为8门科目学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8,学考等级赋分见下表。认定以省考试院提供的等级为准。
新学考等第ABCDE折算分值
往届生的“技术”科目成绩以原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两门科目等第赋分的平均值来计算。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综合成绩(总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分值为职业技能考试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成绩之和除以3,满分为100分。
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院予以认可,并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成绩统计。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由于各省间成绩分值不同,根据其成绩,无补考、不及格等级的,一律按D处理,即按61分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