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综合面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取得人社部、教育部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3.预录取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得录取: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报名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刑的,应取消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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