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10分。
2、烈士子女可加10分。
3、少数民族考生可加3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
以上加分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提供,考生无需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