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5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表彰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10分。
2、烈士子女,加10分。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时可加3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符合以上加分项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公示后提供加分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