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院根据各专业复试合格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分开排序)。
(2)复试总分不及格(即复试总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3)复试结果将根据综合成绩,经各复试小组合议确定后报学院复试领导小组确认,再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统一网上公布。
(4)体格检查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可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不予录取。
(5)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对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6)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等)在复试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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