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医学院及第一、二临床医学院各专业医学博士学位者,须在当地医务委员会取得行医资格。
(2)本校学生不能同时攻读两个及两个以上学历层次的专业或同一层次的两个专业,一经发现,取消报名或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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