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招生院校要在本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统一组织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二)各招生院校要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初审、审查、考试、测评、公示、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和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要建立完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与的第三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监管。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招生院校要成立高职分类考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结构,重新制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明确职责,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关招生院校须在2019 年1 月初将经本校招生委员会通过的录取原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