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成立大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
第二条相关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实施,管理与协调。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操作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与学科专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原则。学院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学院专业教学资源、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优化专业布局。专业分流应在符合学校学科专业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分流实施细则。
第五条坚持自主选择与择优遴选相结合原则。学院将学生成绩及排名作为专业分流的重要依据,结合专业志愿,对大类招生的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其中,学院应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排名所依据的课程成绩及成绩的起止时间,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成绩排名方案,原则上在学生入学前确定并公布;方案应充分考虑排名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尽可能避免出现名次并列的情况。
第六条坚持设上限不设下限原则。大类招生的各专业,应根据师资和教学条件,结合专业教育评估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要求,设定班级、学生数量上限。对连续2年分流生源不足且办学水平低下的专业,由学校研究做出整改直至停招决定。
第七条坚持科学引导合理配量原则。专业分流的比例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合理分配,在制订分流计划时,以40的整数倍制订分流计划。
第八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统筹协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学工处、教务处协调专业分流中涉及的学生管理相关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相关大类专业分流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分流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形,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接收举报、调查取证。
第九条制定并公布分流实施细则。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学院专业建设实际,制定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专业分流实施细则需在新生入学前完成,需包括分流时间、分流办法及各专业接受人数上限等关键问题。各专业接收人数上限之和原则上不少于实际在校生人数的1.2倍。
第十条大类招生宣传及专业指导。新生入学前,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要积极作好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宣传工作。新生入学后,各学院要对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及政策宣讲等指导活动,并组织相关人员向学生提供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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