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违反单招政策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严肃处理。
(三)考生被我校单招录取后,不再具有参加当年统一高考及录取资格,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退录。
(四)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与参加统一高考录取的考试享受相同待遇。
(五)考生被我校单招录取后,不得转入其它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