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依次录取,复试不合格者(复试成绩60分以下)不予录取。总成绩应为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相应权重相加之和,计算公式为:考生初试总分÷3×初试权重+复试成绩(百分制)×复试权重=总成绩。复试权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提前公布,复试权重原则上控制在30%-50%。
2.各单位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并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意见,经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校审核。
3.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录取时须将全部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应届生须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录取为定向的博士研究生须在被拟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协议),其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无需转入我校。
2019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考复试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