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为“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本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招收符合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获得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本科层次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要求中职就读专业与招生专业对口,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本校本科层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符合本校“中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全省统一文化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按照5:4:1的权重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满分450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10%。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全省统考文化成绩总分×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百分制)×4.5×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对应成绩。
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成绩按以下等级对应方式计入:A级对应45分,B级对应36分,C级对应27分,D级对应18分,E级对应9分。
“中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对考生中职所就读的专业及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条 本校专科层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志愿填报
报考我校本科层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报考我校专科层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的考生可填报我校6个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2019年韩山师范学院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3+证书类)学校地址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