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各级各类学校具有相当成就的管理人员及中小学教师(不招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校专业教师等)。具体专业条件如下:
(1) 学校课程与教学领域招收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中小学教师;
(2) 教育领导与管理领域招收具有相当成就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3. 已获得硕士学位。
4. 具有5 年以上(含5 年)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报考学校课程与教学领域要求从事专业与报考研究方向一致。
5.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体检标准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