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继续设立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特长生除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按以下比例确定:省一级学校“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招生总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余学校不得低于45%。各学校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在其统招生计划录取结束后进行。
4.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
5.有2所以上省一级学校的市县,为减少高分考生落选,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申请将其中某所省一级学校部分计划放在第二批次录取。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为鼓励民办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经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三方自愿签订提前录取协议,并报当地中招办同意,可分别在提前批录取前和第一批录取之后、第二批录取之前录取该生,但录取学校须分别在提前批录取前和第二批录取前,及时将协议录取考生名单及协议书报省中招办备案,以免重复录取。若考生成绩达不到省定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其与民办高中学校所签录取协议无效。若该生总分达到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录取分数线,则占用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2019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