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校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是生源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者(所在省不组织测试除外)。
(一)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到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其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文化上线,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国家二级运动员考生,在文化成绩达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前提下,按文化上线,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国家一级(或以上)运动员考生,参加由全国统一组织的单招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者,报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核准后予以录取。
(四)测试合格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由学校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和教育部公示备案,未经教育部公示备案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五)测试、招生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六)我校录取的运动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承担个人应尽的义务。
(七)我校将在入学后对所录取的学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有弄虚作假者及隐瞒重大伤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八)我校将在招生网及时发布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通知和信息,请留意关注并配合做好有关个人信息的采集工作。凡未如期按照我校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有关个人信息提供不准确而产生的影响录取等问题均由考生自行负责。
(九)本简章发布后,上级主管部门如果调整相关政策,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