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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单招组织机构

2019年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单招章程组织机构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4-02 10:46:12 解决时间:2019-09-0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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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2019年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高职扩招单招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2019年单招录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高职扩招单招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2019年单招考试考务工作小组,负责高职扩招单招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命题、制卷、考试和评卷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整个高职扩招单招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报名资格。已参加我省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含对口升学报名),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已参加我省2019年高职扩招补报名的考生。

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符合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经研究,我院2019年高职扩招单招总计划55个。专业为旅游管理(两年制)。

第十八条 2019年9月6日12:00至9月9日12:00,考生凭本人网上报名账号和密码登陆“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

第十九条 在河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学院统一组织,认真做好高职扩招单招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条 考试科目及内容

(一)文化知识考试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

2、考试方式:90分钟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100分。

(二)职业技能测试

1、考试内容:全面考察个人基本素质和能力。

2、考试方式:面试。

3、试卷分值:100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学院设点集中考试,统一封闭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日程安排

时间内容9月20日上午9:00-下午3:30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9月21日上午08:30-10:00文化知识考试上午10:30-11:30职业技能测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录取办法

(一)考生录取成绩由考试成绩[文化知识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两部分组成。

(二)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文化知识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三)学院根据考生成绩和学院培养要求,划定低录取分数线,低于低录取分数线的不予录取。

(四)学院2019年高职扩招单招录取遵循“分数清”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先将达到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时,以面试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序,面试成绩高的优先录取。),依序查看每个考生,对每个考生按照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查看所报专业,如第一专业志愿未录满则录取至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已录满则查看该名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对于未能被录取至所报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终确定该名考生是否录取后,再按照以上规则,查看下一名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高职扩招单招执行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加分政策。单招录取工作小组对学生加分内容实施审核。凡有加分申请的考生,必须在9月21日前,提交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经单招录取工作小组研究后,实施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时,只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

加分方式为在总分上直接增加相应分值。如考生总分为100,加分项为20分,则该生按照100+20=120分的投档成绩参加录取过程。

第二十六条 免试对象和条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必须在9月20日前向我院提出书面免试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由我院对申请免试入学和免予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和结果公示,公示后的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学生处、省招办备案。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免试录取。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必须在9月20日前向我院提出书面免试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审查后可免于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二十七条 单招录取工作小组将录取结果报学院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单招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将学院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拟录取名单,在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公示后,由单招录取工作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省招办审查备案,按省招办统一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诚信报考,如考生有弄虚作假,考试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出,取消录取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邮  编:451191

录取工作小组电话:0371-69970111(兼传真)

考务工作小组电话:0371-69970093

监督电话:0371-69970083

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

电子邮箱:hnjczsjy@***

第三十一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中录取相关内容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单招录取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考务相关内容由单招考试考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9-09-0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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