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设有18个学院,共15个研究生培养单位。有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8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2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0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和2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领域,4个国防特色学科。电气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7个学科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高电压与绝缘技术为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精神,我校计划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150人左右(招生计划数以上级管理部门下达数为准、接收推免生人数以实际录取数为准),其中计划招收“单独考试”考生10人,“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5人;计划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人。
如遇国家计划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为全学习;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依据国家文件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学习,授课时间视专业招生规模而定。
第十四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非全日制招生专业均为专业学位。
所有专业型专业,除会计、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外,均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设置详见研究生部主页“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或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n/)“硕士目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的学制,除法律(非法学)为三年、翻译硕士为两年外,其它专业的学制均为两年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六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4]73)》”,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
第十七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入学奖学金分为:凡是报考我校并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凡是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非定向考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凡是申请调剂我校并被录取的非定向考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调剂考生中的优秀生源等同于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九条“助教、助研、助管”的岗位津贴不高于每人每月500元,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二十一条学业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不超过本届研究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9000元(占1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占30%);
第二十二条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
第二十三条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报名条件详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第四章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其中,“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考生,不得跨专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
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仅限报考我校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学、电机与电器、高电压与绝缘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和技术经济及管理等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和技术经济及管理两个专业招生总数不超过3人。
第二十六条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具体要求详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本科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工作资格的高校)选拔并确认资格的推荐免试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http://yz.***.cn/tm)注册并填报个人资料信息。
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八条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1.现场确认时间:2018年11月6日至10日;
2.凡是选择“哈尔滨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2303)的考生,均须在2018年11月6日至10日内(地点安排、有关材料的详细要求和现场确认流程将在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另行通知)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要求详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凡是选择“哈尔滨理工大学报考点”(代码2303)的考生,除按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所要求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生和考生的相关证明、《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往届毕业生需登录学信网,打印“学历注册电子备案表”(带二维码);应届毕业生需登录个人学信档案,打印“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带二维码)。
第二十九条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要求和考试科目安排详见《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初试自命题科目及考试范围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的“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考生应在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三十二条考试地点、自命题科目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等相关说明详见准考证。
第三十三条一志愿考生进入我校复试应达到教育部划定的一区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我校复试办法(包括时间及内容)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进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比例,以及初试和复试成绩权重等由各学院(所)根据本学科特点、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在复试前确定。
第三十六条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主干课。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三十七条加分照顾政策和破格复试等基本要求可参见《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第八章规定。
我校破格复试办法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招生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第三十八条调剂复试基本要求可参见《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第九章规定。
我校的具体要求届时可登录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主页进行查询。
第三十九条根据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条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1.非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户口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迁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2.定向就业硕士生的人事档案、户口均不迁入哈尔滨理工大学,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一式三份)要求签字盖章。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体检在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已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任何时候发现弄虚作假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者被取消学籍,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新政策变化和文件精神指导进行修订。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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