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工作要自始至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2.申请者报名成功后,报名费和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3.各院(系)应在学校规定和本院(系)制定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确定综合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和综合考核排序细则等,并在系统中上传。
4.博士生招生实施“申请-考核”制,进一步扩大了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导师应充分利用好该办法,积极组织优秀博士生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