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5月25日公布施行。
1.职业(工种)名称:食品检验工
(1)职业定义:从事食品原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人员。
(2)职业等级:初级,职业编码:6-26-01-08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食品检验基础知识,熟悉食品标准与法规。
2.职业(工种)名称:营养配餐员
(1)职业定义:从事营养咨询和教育、食品营养评价、膳食营养指导、人体营养状况测定和评价、食谱编制等工作的人员。
(2)职业等级:初级,职业编码:4-03-04-01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食品营养学、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知识,熟悉食品标准、法规与监督。
(二)参照《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食品检验基础等9门大类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9年5月4日。
1.中等职业学校食品生物化学教学大纲
2.中等职业学校基础化学大纲
3.中等职业学校食品检验基础与实训、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大纲
(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确定和新颁布施行的食品加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