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定义:为满足使用者对家具的实用与审美需求,根据实用空间和环境的性质,结合材料工艺及美学原理,从事各类家具产品设计的专业人员。
(2)职业等级:本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四级家具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家具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家具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编码:X2-10-07-14。
(3)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和动手能力强,无色盲、色弱。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理解、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