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名称:保育员
(1) 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7-12-01。
(3) 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