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09﹞66号),2009年5月25日公布施行。
1.职业名称:保育员
(1) 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7-12-01。
(3) 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
职成厅函〔2014〕48号),2014年12月22日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9月起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2012年9月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 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代码:160100;
2. 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卫生保健课程教学大纲;
3. 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心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4. 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学课程教学大纲;
5. 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课程教学大纲。
(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2〕1
号),2012 年2月10 日印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试行)》(面试部
分),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考试中心2013年发布。
1. 专业理念与师德:职业理解与认知,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
2. 专业知识:幼儿发展知识,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通识知识;
3. 专业能力:环境的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游戏活动的支持和引领,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