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年修订)》(人社厅发〔2014〕62号,2014年5
月9日公布施行)。
1.职业(工种)名称:汽车维修工
(1) 职业定义: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汽车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职业编码:4-12-01-01
(3)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和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二)参照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
(教职成厅函〔2014〕11号);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职成厅函〔2014〕48号)。
1. 中等职业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代码:051700;
2. 中等职业学校汽车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代码:051800;
3. 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标准,专业代码:082500;
(三)《湖北省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中高职衔接教学标准(试行)》,湖
北省教育厅,2016年12月27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颁布施行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技术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1.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GB-T 15746-2011
2. 《汽车维修术语》GB/T 5624-2005
3.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
4.《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T3799.1-2005和GB/T3799.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