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财政部令第33 号公布,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及《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于2014年7月23日修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标准》(劳社厅发[2005]7号、劳社厅发[2006]1号),2005年7月21日、2006年1月17日公布施行。
1. 职业(工种)名称:会计
(1) 职业定义:运用货币计量工具,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使用特定方法,分析财务数据并生成财务报告的专业人员。
(2) 职业等级:会计职业岗位入门与初级水平。
(3)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企业会计核算能力。
2. 职业(工种)名称:电子商务员
(1) 职业定义:电子商务员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初、中级(五、四级),职业编码:4-99-00-01
(3)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色觉和手指灵活性;具有一般的空间感、形体知觉、手臂灵活性、动作协调性。
3. 职业(工种)名称:营销员
(1) 职业定义:营销员是从事市场调研、市场分析、营销策划、市场开拓、直接销售、客户管理等营销活动的人员。
(2) 职业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初、中级(五、四级),职业编码:4-01-02-01
(3) 职业能力特征:营销员思维敏捷,口齿清楚,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表达、应变及人际交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