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为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学院实行按专业及专业类相结合的办法招生(详见学院招生计划)。对于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按专业类宽口径进行培养,依据就业形势和学院办学条件,学生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可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2019年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2019年学院招生对象为:取得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含参加河北省2019年单独考试考生)。
第十五条学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各专业(类)招生外语语种不限。建筑学、工业设计、风景园林专业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各专业(类)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学院各专业(类)学费收取标准为:
本科:学费待定,以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专科:9500元/年,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专业另行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详情咨询院校;
住宿费500元/年/生、1200元/年/生。
上述费用按照河北省物价局终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及社会捐助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可向生源地申请信用贷款。
2、延伸“绿色通道”,确保每位贫困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3、国家助学金,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咨询、查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315-
招生办传真:0315-2797111
招生办网址:http://www.***/
招生办邮箱:zsb@qy.***.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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